竹山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竹山县位于鄂西北。地跨东经lO9°32—1lO°25’、北纬31°30’—32°37’之间。东连房县,西交竹溪、陕西句阳,南接神龙架林区、四川巫溪,北邻郧县、陕西白河县。县治城关镇东南距省会武汉市682公里,东北距郧阳行署驻地十堰市172公里。竹山虽为副亚热带季风大陆性气候,属北温带,但地处汉江、堵河盆地,又为高温区,热量比较充足。年平均气温10.2℃至15.6℃,最冷月(1月)一1.9℃至3.1℃,极端最低气温一9.9℃(1956年1月21日);最热月(7月)21.7℃至27.7℃,极端最高气温43.4℃(1966年7月20日),为全省极端最高气温之最。日照时数年平均1,650.4小时。年平均降水量905.2毫米。年平均相对湿度为73%。始霜10月10日,终霜3月20日,年平均无霜期由中部地区的252.8天,向四周递减到163.4天。年平均降雪20天左右。全年多偏西南风。全县地势由南、西向东北倾斜,特点是高差大,坡度陡,切割深。以官渡公社的瓦桑河巨型断裂为界,南为高山区,东南为二高山、低山区,中南为低山区,北为高山、二高山、低山区,西北为二高山区,中西部为低山、平丘、盆地区。海拔高差2,520米。境内最高点是葱坪山,海拔2,740.4米,最低是尼姑河口,海拔220米。